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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092号

张晓莹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莹,王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09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莹,女,1996年11月10日出生,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宫分公司。被执行人王伟,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张晓莹与王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晓莹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各项损失共计十二万五千五百元;

二、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晓莹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三十四元,由王伟负担一千四百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张晓莹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就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被执行人王伟现下落不明。对此,需本院进一步工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0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