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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52-2号

赵升彦与董锁平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升彦,董锁平,仇常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52-2号申请执行人赵升彦。被执行人董锁平。被执行人仇常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凤翔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升彦诉董锁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投资款170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及逾期执行利息。经本院执行,执行投资款170000元、逾期执行利息92249.34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计274199.34元,另外执行案件执行费4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凤翔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