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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048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阮爱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阮爱根,张建波,宁波远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岑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爱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阮爱根。

被执行人:张建波。

被执行人:宁波远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该公司总经理。(2015)甬慈商初字第2710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阮爱根、张建波、宁波远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阮爱根、张建波、宁波远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11436844.45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3555元,执行费78836.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波、宁波远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另案处理,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阮爱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徐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