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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651号

李瑞芝与青岛吉爱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瑞芝,青岛吉爱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芝。被执行人青岛吉爱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朴钟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芝与被执行人青岛吉爱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吉爱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5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