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450号罪犯张国庆,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6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单项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国庆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庆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