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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44号

齐义群与齐海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义群,齐海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44号申请执行人齐义群,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齐楼村3组被执行人齐海彦,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齐楼村2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齐义群与被执行人齐海彦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伟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