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44号申请执行人齐义群,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齐楼村3组被执行人齐海彦,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齐楼村2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齐义群与被执行人齐海彦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伟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