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宇候。
委托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广全。
委托代理人:汪佑平,绩溪县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汪宇候因与被上诉人胡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绩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宇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泽、被上诉人胡广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佑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胡广全系绩溪县登源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的收费员,负责荆州乡有线电视的收费工作。2013年12月3日,汪宇候出具借条“今借到胡广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此款在13年收视费中还。月息5分具借人:汪宇候2013年12月3日”向胡广全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4日、2014年1月29日胡广全分别向汪宇候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6万元、4万元。后双方因2013年收视费的结算产生纠纷,汪宇候以此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胡广全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偿还该借款。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汪宇候出具借据向胡广全借款,双方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胡广全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应予支持。汪宇候要求胡广全结算收视费,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汪宇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广全借款本金1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汪宇候负担。汪宇候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此借款在2013年的收视费中还,故该借条中的还款系附条件的,因胡广全未对2013年收视费进行结算,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其有权不予归还借款。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胡广全的诉讼请求。胡广全在二审庭审中辩称:1、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汪宇候系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2、胡广全系绩溪县登源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的收费员,汪宇候系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收视费抵偿汪宇候个人债务,双方在借条中关于借款在2013年收视费中还的约定内容不合法。3、胡广全2013年已缴收视费数万元,不存在欠缴,且是否欠缴收视费与本案无关联。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汪宇候向本院提举新证据如下:关于荆州片有线电视收费的说明一份,拟证明以下事实:2013年度、2014年度收视费没有结算;胡广全系绩溪县岭南有限电视服务站聘请的荆州片的有线电视收费员,每年收视费在15万元以上;绩溪县岭南有限电视服务站是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胡广全所称公司和个人区别,绩溪县登源有限电视服务公司和绩溪县岭南有限电视服务站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胡广全提举新证据如下:1、汪宇候的收费存折一份,证明其已将2013年的收视费打到汪宇候卡上,总计18000元,该存折由胡广全保管,只能存不能取。2、2013年收视费收取情况流水记录表一份,系胡广全记录,证明2013年的收视费多交了几万元。3、收视费收取报销的单据若干,证明部分单据汪宇候已经签字但没有报销,公司还欠其相关费用。胡广全针对汪宇候二审提举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收视费与本案没有关联,2013年收视费没有结算不属实。汪宇候对胡广全二审提举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2013年12月4日汇款6万元是胡广全向其借出的款项6万元,而非交收视费,其也往这个存折上打钱;证据2系胡广全单方记录,对此不予认可;对证据3中汪宇候签字票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汪宇候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结合胡广全二审中的陈述,对其证明2013年度收视费未结算的事实予以采信,其他内容均与本案无关联。胡广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1,因汪宇候亦可将款项存入该存折,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2系胡广全单方记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3系汪宇候和胡广全在有限电视收费业务中产生的关于工资、报销等内容的单据,于本案无关。二审庭审中,汪宇候、胡广全对原审证据的举、质证意见均与原审相同,本院对原审证据的认证意见同原审一致。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汪宇候和胡广全尚未对2013年度收视费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胡广全与汪宇候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胡广全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胡广全可随时要求汪宇候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案涉借条中关于“此款在13年收视费中还”内容系对债务抵销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成立抵销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胡广全和汪宇候可以对互负债务约定抵销,但抵销数额应当确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尚未对2013年度的收视费进行结算,且双方亦未就债务抵销问题达成一致,抵销合同不成立,故收视费不能在案涉借款中抵销。双方之间的收视费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对此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汪宇候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汪宇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汪宇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志军
代理
审判员 秦 炜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