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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00223号之二

陆云灵、龚灿与胡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云灵,龚灿,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0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云灵。申请执行人龚灿。被执行人胡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云灵、龚灿与被执行人胡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云灵、龚灿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陆云灵、龚灿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云灵、龚灿与被执行人胡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阮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