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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294-1号

刘清洁与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清洁,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2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洁,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强。申请执行人刘清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3657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71400元及产生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5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清洁。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清洁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47090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清洁同意,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2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正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