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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277号

查恒效与湖北亿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查恒效,湖北亿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277号原告查恒效。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亿创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黄州区青砖湖路恒富公馆15楼。法定代表人肖少祥。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恒效诉被告湖北亿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湖北亿创置业有限公司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告不明确以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查恒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国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占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