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455号罪犯陈宝玉,男,1982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甘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宝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3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4年9月22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宝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5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宝玉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宝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宝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