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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94-1号

李艳与李倩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李倩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倩玉,女,1978年8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李艳与李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承禹

审判员  周战士

审判员  李畅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