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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056号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辉,袁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四贤路,组织机构代码010897464。法定代表人李汉民,系该委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叶辉,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执行人袁娟(叶辉之妻),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叶辉、袁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11435元,负担执行费15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辉、袁娟银行存款11300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宪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