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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956号

孔庆礼与烟台银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12执9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庆礼与被执行人烟台银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庆礼申请将被执行人烟台银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烟台银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烟台银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