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黄雪兵,男,住崇义县。申请执行人朱秋香,女,住崇义县。被执行人崇义县阳星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扬眉镇。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黄雪兵;朱秋香申请崇义县阳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崇义县阳星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黄雪兵;朱秋香案款6733.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崇义县阳星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彭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