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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60号

柯玉马与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郧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玉马,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郧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柯玉马,男,生于1957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郧西分公司,住郧西县东方巷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劳仲(2015)裁字第07号于2016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柯玉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郧西分公司一案。执行标的19215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西劳仲(2015)裁字第0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未按延期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胡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