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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29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与吕洋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强,吕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98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吕洋。本院在执行刘强与吕洋(2015)滨塘民初字第4854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854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592元)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