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546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褚培,淮安市清浦区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吴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林 微信公众号“”
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546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褚培,淮安市清浦区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吴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