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白云高,男,1967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于占军,男,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白云高与于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安装大腿假肢等费用共计21900.05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82执1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