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辖终543号

邓荣才与东阳市六石楼志成红木家具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东阳市六石楼志成红木家具厂,邓荣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六石楼志成红木家具厂,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蟠松村。经营者:楼生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荣才。

上诉人东阳市六石楼志成红木家具厂与被上诉人邓荣才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阳市六石楼志成红木家具厂上诉称:认为本案应由其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东阳市六石楼志成红木家具厂主张其办事机构设在义乌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其主张,其住所地仍××为东阳市,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

书记员 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