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507号原告刘凯。委托代理人仲崇生、周刚,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诉被告王雪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6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剑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