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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4507号

刘凯与王雪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刘凯,王雪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507号原告刘凯。委托代理人仲崇生、周刚,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诉被告王雪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6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剑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