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申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思东,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仕珍,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亚兰,女,1994年11月10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浩,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明生,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光碧,女,1947年4月27日出生。
原审
被告:许治华,男,1933年11月2日出生。申请再审人许思东因与被申请人陶仕珍、漆亚兰、漆浩、漆明生、刘光碧、许治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许思东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生效判决错误。请求撤销(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582号生效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许思东对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再审,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才能提起。本案许思东安排陶仕珍、漆辉江铺设地板砖时,应保障其二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环境。本案事实是漆辉江在为许思东铺设地砖过程中触电死亡,就该死亡结果许思东具有一定过错,生效判决确定其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符合客观事实。综上,许思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许思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 春
审 判 员 孙国军
代理
审判员 杜 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