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012号
申请执行人:潘艮发,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刘玉娟,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玉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