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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1012号

潘艮发与刘玉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艮发,刘玉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012号

申请执行人:潘艮发,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刘玉娟,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玉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