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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4504号

黄昌林与包旭兵、陈小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昌林,包旭兵,陈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4504号

原告:黄昌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包旭兵。

被告:陈小芳。

原告黄昌林与被告包旭兵、陈小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昌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昌林撤回对被告陈小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林撤回对被告陈小芳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胡金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昊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