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4504号
原告:黄昌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包旭兵。
被告:陈小芳。
原告黄昌林与被告包旭兵、陈小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昌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昌林撤回对被告陈小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林撤回对被告陈小芳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胡金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昊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