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第644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滨申请执行人青岛密友鞋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春 波
人民陪审员 黄 培 培
人民陪审员 吕 恒 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世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