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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0381执825号

龙建与董云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建,董云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038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龙建,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董云,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3)宣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龙建申请执行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建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22175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6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董云已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68756元,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灿伟

审判员  李荣雷

审判员  叶庆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胡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