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025-7号
申请执行人:孙昌忠,男,汉族,住怀宁县。
被执行人:吴祚华,男,汉族,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祚华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