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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025-7号

孙昌忠与吴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昌忠,吴祚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025-7号

申请执行人:孙昌忠,男,汉族,住怀宁县。

被执行人:吴祚华,男,汉族,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祚华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