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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541号

李天良与王益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益飞,李天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益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良。

上诉人王益飞与被上诉人李天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4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益飞上诉称:认为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

书记员 盛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