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益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良。
上诉人王益飞与被上诉人李天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4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益飞上诉称:认为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
书记员 盛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