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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第758号

赵亮与陈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2-06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亮,陈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第758号

原告:赵亮,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奇台县,农民。

被告:陈晓琴,女,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无业。本院在审理赵亮与被告陈晓琴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亮于2017年7月10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对被告陈晓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赵亮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祖克热

审 判 员  杨 倩

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