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第758号
原告:赵亮,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奇台县,农民。
被告:陈晓琴,女,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无业。本院在审理赵亮与被告陈晓琴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亮于2017年7月10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对被告陈晓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赵亮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祖克热
审 判 员 杨 倩
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