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民再42号

冯丽丽与郭江丽、胡增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丽丽,郭江丽,胡增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再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冯丽丽,务农。委托代理人武志杰,(推荐代理)。委托代理人徐风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江丽,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增奎。两原审被告系翁婿关系。上诉人冯丽丽与被上诉人郭江丽、胡增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邢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增奎不服,向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冀0521民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又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冀0521民再1号民事判决,冯丽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丽丽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丽丽递交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丽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冯丽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 成

审 判 员  张怀喜

代理

审判员  孙瑞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敬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