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81执7号

魏启文与王黑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启文,王黑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7号申请执行人魏启文。被执行人王黑皮。申请执行人魏启文与被执行人王黑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标的2845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黑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标的28452.3元。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魏启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赤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建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