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7号申请执行人魏启文。被执行人王黑皮。申请执行人魏启文与被执行人王黑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标的2845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黑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标的28452.3元。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魏启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赤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建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