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执464号

方春秀与安徽鼎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春秀,安徽鼎立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方春秀,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菱湖北路。被执行人安徽鼎立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2幢一层5室。组织机构代码32275167-5。

法定代表人:吴玉芝,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鼎立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叶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