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杨志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529-575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585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郭兆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