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战友,农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皖1126执431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二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战友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方战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