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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46号

张战力与冯德江、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战力,冯德江,晋卫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46号原告张战力,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德江,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林刚,系冯德江工地现场负责人。被告晋卫星,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力诉被告冯德江、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审 判 长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李 晓

人民陪审员  贾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