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46号原告张战力,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德江,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林刚,系冯德江工地现场负责人。被告晋卫星,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力诉被告冯德江、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审 判 长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李 晓
人民陪审员 贾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