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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225号

周楠与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楠,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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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060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周楠,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淮劳人仲案字1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周楠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25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内向本院提供本案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以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淮劳人仲案字112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