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504号
原告:张予涛,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福甜家具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信公司3-25栋3号。经营者:宋尧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予涛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福甜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闪德雷
人民陪审员 何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