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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272-2号

哈斯格日乐与布仁德力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斯格日乐,布仁德力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哈斯格日乐,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布仁德力根,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哈斯格日乐诉布仁德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查 干 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