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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772号

梁秀兰与张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秀兰,张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772号

原告:梁秀兰,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雪飞,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可,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阳,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杰,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秀兰与被告张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秀兰诉称:2014年9月14日,合肥慧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维骐迅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十月阳光联合运营合同》,在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79号梅园公寓5#1103室从事北京维骐迅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母婴服务以及相关技能培训,并使用“十月阳光”商标、标识。张可为合肥慧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7日,张可在未披露转让授权经营及商标使用权须经北京维骐迅腾科技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张可将自己承租的位于梅园公寓5#1103室的店铺转让给梁秀兰使用,经营及品牌使用权一并转让,转让费为75000元。其在签订当日预付定金5000元,余款于2015年9月17日一次性付清。协议同时约定张可需辅助梁秀兰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及其他变更期间的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其如约支付了全部转让费用,张可将店铺相关材料交付后,发现北京维骐迅腾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同意其使用该公司品牌及商标标识。张可虽然是合肥慧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并未将经营所需的证照变更,除提供一枚合同章外,经营所需印鉴等也一直未交付,造成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场所梅园公寓5#1103室系案外人张慧承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综上,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16年1月13日其短信通知张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房租费集物业费,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2015年9月7日签订的《转让协议》;2、张可退还其转让费75000元,代缴房租费15600元、物业费1598元、宽带使用费960元。

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判断合同性质应从合同名称、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内容等方面综合衡量。经审查,本案中,梁秀兰与张可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为店铺设施、装饰、设备和房屋装修等为主要内容店铺以及相应公司的转让,由此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虽然协议中有关于店铺的品牌使用事宜,但该事项亦是基于店铺转让所产生的争议,并未涉及经营资源、经营模式等事项,且双方还约定办理公司变更手续等内容,本案合同不符合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特征,合同性质非特许经营合同,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梁秀兰的起诉不符合在本院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秀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