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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503号

罪犯郭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郭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503号罪犯郭强,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鲅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郭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郭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以(2010)营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19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2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郭强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