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414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建骅,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吕川川,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川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提供网络支付、银行卡及其他金融产品专业化服务,形成了完整的金融综合支付服务。被告为一电器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2014年11月4日,原告银行卡收单系统出现异常,造成原告向部分合作商户银行卡重复支付,被告因此得到9762.76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分文未返还。为此,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762.76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取得不当得利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提供的住址查无此被告。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 岩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玉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