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412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李欣(特别授权代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贝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幢230室。
法定代表人:孙吉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贝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后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程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