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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510号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0051元,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朝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