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0051元,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朝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