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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吴芳英与被执行人徐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芳英,徐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吴芳英,女,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被执行人徐境,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吴芳英与徐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徐境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7月开始(2016年7月20日前支付2500元,其中500元是案件受理费)以后每个月的20日前还款2000元,直到还清案款40000元后,案结事了。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琼902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庆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邱 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正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