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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034号

杨道梅与张卫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道梅,张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034号

申请执行人:杨道梅(曾用名:杨梅),女,汉族。被

申请执行人:张卫华,女,汉族。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张卫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张全超

代理

审判员  赵倩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