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034号
申请执行人:杨道梅(曾用名:杨梅),女,汉族。被
申请执行人:张卫华,女,汉族。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张卫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张全超
代理
审判员 赵倩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