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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317号

程虎、朱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虎,朱文波,胡芳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程虎,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朱文波,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胡芳涛,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虎与被执行人朱文波、胡芳涛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文波、胡芳涛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刘晓星执行员  张怀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