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程虎,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朱文波,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胡芳涛,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虎与被执行人朱文波、胡芳涛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文波、胡芳涛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刘晓星执行员 张怀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