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郑圣月,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7#,组织机构代码67892151-6。
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4794-6。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圣月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执332号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张齐碧
审判员 肖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7月10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宋建忠、张齐碧、肖兵
书记员:曹正磊张齐碧:本院在执行郑圣月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要求对于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肖兵: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予以准许。宋建忠:本合议案件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执3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