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4执148号

李某与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某,男,蒙古族,个体,住喀左县利州街道。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经对各金融机构、房产部门、车管部门的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服刑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占廷

审判员  白金刚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羿士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