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某,男,蒙古族,个体,住喀左县利州街道。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经对各金融机构、房产部门、车管部门的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服刑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占廷
审判员 白金刚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羿士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