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503号
原告:玉环宝格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春,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亿丰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
法定代表人:徐康兵,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宝格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亿丰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玉环宝格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屠超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