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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057号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永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永刚,刘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四贤路,组织机构代码010897464。法定代表人李汉民,系该委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全永刚,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执行人刘华林(全永刚之妻),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全永刚、刘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7016元,负担执行费10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全永刚、刘华林银行存款7807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宪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